業主、業主立案法團、物業管理人員等往往對於私人範圍內的樹木管理有很多疑惑,什麼情況下修剪樹木需要尋求地政署批核?斬樹申請是必需的嗎? 我需要為我的樹木負上什麼責任?本文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樹木及園藝管理法例及常見問題。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28條訂明,業主立案法團必須就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並須保持該保險單有效,以保障業主和第三者的權益。
已成立其他大廈組織(例如業主委員會)的業主,也應盡量安排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以減低他們在意外發生時所承擔的風險。
業主立案法團在根據《條例》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時,須遵循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條例》第 44(1) (b)項頒布的《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守則》的指示。
《工作守則》載列有關建築物公用部分的管理和安全的準則和常規,供業主立案法團遵守和依循。如《工作守則》未獲遵循,則可作為有助於確定或否定民事 或刑事法律程序中所爭論的法律責任的根據。
《樹木管理手冊》將納入《工作守則》。業主立案法團應遵循《樹木管理手冊》,以便有效地管理和護養樹木。
如樹木倒塌而引致第三者損傷或死亡,業主可能因違反《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香港法例第 314 章)的規定而須承擔法律責任
大家可在看條例的內容會比較難了解。網上有一則文章以案例解釋這條條例的內容,各位可以參考一下。
再談佔用人的法律責任:停車場內發生致命意外,應向誰追討?
簡單來說,業主須為他/她所擁有的場所內的樹木及園藝植物負責,所以建議每年聘請合資格的人員評估,以免意外發生時所𧗠生的法律責任。
A:地政總署在批出土地時,會與承批人簽訂地契,承批人成為私人地段業主後必須遵守地契條款。不同時代簽訂的地契與條款不盡相同,私人地段業主須查核並遵守其地契條款。
如私人地段地契沒有樹木保育條款,該私人地段業主可自行聘請相關合資格專業人士處理地段範圍內的樹木。在聘請相關合資格專業人士方面,私人地段業主可參考發展局樹木網站內列出的樹木管理服務承辦商或專業團體。
一般而言,如私人地段地契載有樹木保育條款,該私人地段業主除在緊急情況外,須事先向地政總署轄下分區地政署申請 (分區地政署分界圖),取得書面同意後才可移除或修剪地段範圍內的樹木。該私人地段業主申請移除或修剪樹木,須提交由符合載於地政總署網頁的作業備考編號2/2020要求的專業人士擬備的報告,提供充足理由及證據供考慮。
地政署批出同意書時,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情況,施加移植、補償美化環境或重新栽種的條件。有關申請移除或修剪樹木的手續和擬備報告的指引,請參閱上述地政總署的作業備考編號2/2020。如需進一步查詢,可聯絡各分區地政署,聯絡資料亦載於地政總署網頁。土地擁有人或其代表需於行動前向當區地政署提出申請,附上樹木資料、建議行動的詳細理由、種植計劃等;在取得地政署許可後方可移除樹木。
地契條款
地政總署在出售或批出土地時,會與買方/承批人簽訂地契,有關人士便成為土地業主,並須遵循地契條款。在不同時期簽訂的地契會包含當時適用的條款,內容不盡相同,因此地段業主(包括上述的買方/承批人及其後的承讓人)必須查閱和遵循地契條款。
私人地段契約中如有樹木保育條款,除非在緊急情況下,有關地段的業主必須取得地政總署的書面同意後,才可移除或為大型樹木修剪。有關申請必須符合《地政署作業備考第 2/2020 號 》或其後更新版本內的規定。所屬的分區地政署在批出同意書時,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情況,訂立有關移植、園境補償或重新種植的條件。
A:如私人地段業主認為地段內的樹木會對公眾安全構成即時危險,在保障公眾安全的情況下,地段業主可按照《地政署作業備考第 2/2020 號》或新版本之要求, 聘請合格專業人士,在進行風險評估後,可先進行緊急修剪或樹木移除工作。
地段業主或其代表必須在修剪或移除樹木後 21 天內, 向地政總署提交由該名專業人士擬備的詳細報告。相關的補償種植方案亦應要提交地政總署作審批。報告應包括補償種植的護養,但不限於適時進行樹木風險評估,以達合適的樹木管理和護養。相關的資料見《樹木管理手冊》第 2 部分 2.4.2 節。
A:如私人地段地契載有樹木保育條款,而該地段業主在未取得分區地政署的書面同意便移除或修剪地段範圍內的樹木,一經發現,分區地政署會就個案的情況採取行動,行動包括向涉事業主發警告信,要求業主補償種植或徵收事後獲批准需補償的費用。
A:根據發展局出版的【樹木風險評估和管理安排指南 (第9版)】建議,
另外,無講是哪個種類的地方,如有需要時,即例如接收到投訴時,都可先找註冊樹藝師作出評估和建議。詳情可參閱安排指南。 業主亦應妥善保管好每次的風險評估報告,即是(FORM 1 /FORM 2) 及其它相關文件。
(免責聲明: 以上所提供之所有資料僅供一般參考用途,不應視為專業及/或法律意見。任何人士在需要時應自行尋求適當之律師及/或專業人士之意見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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