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用途案例】養蚯蚓製作有機肥料,有違反農地用途規定嗎?

農地用途案例

香港不少有機農夫會在農地飼養蚯蚓生產有機肥料,但有想過這樣會被認為是更改農地用途嗎?飼養動物並不等同農業作業? 

早前就有一宗有趣的案例,我們來看看:

案件背景源於一間生物科技公司租用地盤作蚯蚓養殖場之用。而該地盤在有關法定圖則上被規劃為農業用途。

於1990年,地盤當時絕大部份為池塘及植被地,沒有任何用途,小部份則用作農業用途。

 

直至2008年,規劃署人員到達地盤進行視察,發現地盤已被平整。

因此,規劃署署長向該地盤的所有註冊業主及註冊業主的司理(下稱為「註冊業主」)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規定地盤須終止作儲物用途及工場用途。註冊業主就著該地仍然是用作農業用而上訴。

 

該生物科技公司於審訊過程中講述整個飼養蚯蚓的程序。

他們將收集得來的報紙、禾稈草並夾雜著不多於3%的馬糞或一些農業廢料(例如廢棄的蔬菜,腐爛的水果或其他動物的糞便)先利用機器翻滾混合物起來,再堆放一段時間,讓混合物產生一定的溫度,消滅其內有害的寄生蟲卵、微生物等。

 

當混合物達到適合餵飼的狀態時,再將混合物轉移至飼養蚯蚓的泥土上。另外,在飼養蚯蚓過程中,蚯蚓會產生排泄物(亦稱蚯蚓肥)。蚯蚓肥可出售予香港和國內的農民作有機肥料之用。

 

該生物科技公司在地盤內栽種不同品種的植物,其中的一個目的是觀察蚯蚓肥的成效。該生物科技公司的專家證人指蚯蚓是動物,但不屬昆蟲,並指飼養蚯蚓生產蚯蚓肥,屬農業作業。

 

根據城市規劃委員會制訂的法定圖則詞彙/概括用途釋義,農業用途:

根據區域裁判法院的審決認為飼養蚯蚓並非農業一種,所以在地盤處理飼料是構成儲物及工場用途。註冊業主對於有關裁決上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雖然同意區域裁判法院所述;飼養動物並不等同農業作業,

香港賽馬會飼養馬匹作比賽之用,便是一明顯例子;同樣地,有利農業的事業並不等同農業,化工廠製造化肥有利耕種,並不表示它是農業。

 

但是,本案的證供顯示,該生物科技公司在地盤內的主要活動是飼養動物,從飼養蚯蚓的活動中取得兩項產品:一是蚯蚓本身、二是蚯蚓的排泄物。蚯蚓本身被出售作魚餌及餵飼魚類之用,至於蚯蚓排泄物則直接被收集成有機肥料,用於有機耕種上。

 

根據地政署的批地條款,在有土地契約的私人農地上興建任何高度不超過4.57米單層的農用構築物(例如温室、禽畜孵化室/農舍、魚池或儲物室等),須向地政總署申請《農用構築物批准書》。為方便農友 ,漁農自然護理署會代地政署接收及初步處理有關申請。(基於安全考慮,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規定,如興建的建築物高度超過4.57米或層數超過一層,則須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興建圖則。)

 

 

根據案件號碼 HCMA240/2018 [2019] HKCFI 632 漁農自然護理署的專家證人提及農業用途:

 

在案中,註冊業主出示了一份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發出的文件中證實:

“The subject application is about production of organic fertilizer by using earthworms, which is beneficial to local organic farming operation, we have therefore no objection in principle on the application from an agricultural point of view.

The applicant should ensure that the earthworms are kept in a secure system to avoid their chance of access to the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

 

換句話說,該生物科技公司絕非在地盤調配飼料出售,也非接收有機廢物或透過化學、電子及機械工程等,即一般人理解的所謂: 純工業活動轉化為商品。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相信農業用途並不局限在泥土上耕種;飼養及出售蚯蚓均屬於農業作業。而城市規劃委員會在信函表示飼養蚯蚓並非農業之用,不過函件並沒有進一步解釋箇中原因,只是強調想該農地最終可被用作復耕。

 

至於飼養蚯蚓以獲取其排泄物,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相信這亦與牛津互聯網辭典內講及的其他產品(other products)相乎。根據牛津互聯網辭典,農業

Agriculture: the science or practice of farming, including cultivation of the soil for the growing of crops and the rearing of animals to provide food, wool and other products.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為飼養蚯蚓與養蠶取絲性質上並無分別,兩者都是採集動物排出體外的物質,提取牠們的副產品。目的都是滿足人類的其中一基本生活需求,只不過養蠶取絲已有數千年的歷史,至於大規模飼養蚯蚓在香港而言則屬新的事物。

 

基於以上所述,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信納飼養蚯蚓是農業活動之一,註冊業主沒有違反《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更改土地的用途。案件最終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 詳情可參閱案件號碼: HCMA404/2011) [2012] 4 HKLRD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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